鑄件公稱重量和被檢鑄件重量,應采用經計量部門核檢合格的同一精度等級的衡器稱量。
被檢鑄件在稱量前應清理干凈,澆道和冒口殘余應達到技術條件規定的要求,有缺陷的鑄件應在修補合格后稱量。
鑄件重量檢驗結果為下列兩種情況之一時,應判定鑄件重量偏差合格:當鑄件重量大于公稱重量時,鑄件重量偏差不大于鑄件重量公差的上偏差;當鑄件重量不大于公稱重量時,鑄件重量偏差不大于鑄件重量公差的下偏差。檢驗結果為情況時,應判定鑄件重量偏差不合格。
冀公網安備13098102000568號